勞動仲裁典型案例解析- -是“派遣”還是“外包”?
【案情概況】
王某于2018年8月入職北京某人力資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人力公司”),被安排至合肥某軟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軟件公司”),從事行政管理工作,雙方簽訂勞動合同,約定每月工資7500元。王某稱,工作期間經常被安排加班,也未休年休假,績效工資也被扣發的。為此,王某向合肥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請求裁決兩被申請人支付加班工資、未休年休假工資和績效工資等共21500元。被申請人軟件公司辯稱,申請人系勞務外包單位員工,雙方無勞動關系或勞務派遣關系,被申請人不是本案適格主體,不同意支付王某的加班工資和績效工資等。
【案件分析】
王某于2018年8月與人力公司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約定每月工資7500元,實際在軟件公司工作。兩被申請人之間簽訂了《服務外包合同》,合同中有人力公司負責對人員考核、管理、工資發放等約定條款。申請人工作安排和考核、考勤實際由被申請人軟件公司負責,人力公司對王某工資發放情況也是依據軟件公司提供的考勤考核情況。申請人王某提供了在職期間周六、周日存在基本加班事實的證據,被申請人沒有提供相應的考勤記錄。
本案中,雖然兩家公司簽訂了《服務外包合同》,合同中有人力公司負責對人員考核、管理、工資發放等約定條款,但是,王某的工作安排和考核、考勤管理實際都由軟件公司負責。根據《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以承攬、外包等名義,按勞務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勞動者的按照本規定處理”。因此,仲裁委認定軟件公司的用工形式為勞務派遣。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向被派遣勞動者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軟件公司應當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為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最終仲裁委裁決由合肥某軟件公司依法支付王某加班工資、未休年休假工資和績效工資等共21500元,北京某人力資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