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典型案例解析——用人單位終止三次以上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須謹慎
【案情簡介】
羅某于2012年8月15日進入安徽×××公司擔任項目維保工一職,月工資3800元。期間雙方簽訂了三份為期兩年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018年8月15日,第三份勞動合同到期時,該公司終止了與羅某的勞動合同。羅某認為公司在第三次合同到期后應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公司現終止與其簽訂的勞動合同系違法終止。
2018年10月20日,羅某向合肥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違法終止勞動合同的賠償金45600元。
公司辯稱,勞動合同到期后,公司書面通知羅某不再續簽勞動合同,羅某未表示異議,雙方勞動合同自然終止,故不同意支付羅某賠償金。
【案情解析】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是指勞動者已經與用人單位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用人單位第三次與勞動者續訂合同時,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則雙方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后,雙方續訂了第三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說明羅某已經放棄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權利。第三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后,因羅某未向公司提出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公司通知其不再續訂合同時,羅某并未表示異議。其后,公司終止與羅某的合同,并無不妥。最終,仲裁委在調解無效的情況下,裁決駁回羅某的賠償金請求。
【延伸思考】
從本案可以看出,勞資雙方在簽訂三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第三次合同到期時,資方應謹慎終止勞動合同,否則很容易產生違法終止合同的賠償金。現實中,勞資雙方對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仍存在錯誤的認識,認為無固定期限合同為“免死金牌”,不敢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其實不然,勞動者即使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若勞動者出現嚴重違紀情形等,仍有可能被解除。因此,勞資雙方都應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個正確的認識,減少續簽勞動合同過程中的糾紛,正確行使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權利,建立和諧穩定的用工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