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典型案例解析- -- --掛靠資質證書不是勞動關系
【案情簡介】
陳某于2017年12月5日與合肥市A公司簽訂《二級建造師聘用合同》,期限一年。陳某將其二級建造師證書注冊于A公司,A公司于2017年12月5日通過轉賬方式一次性向陳某支付掛靠費用40000元。注冊后陳某未到A公司上班,僅在有具體工作任務時才去A公司。合同到期后,陳某與A公司就掛證費用以及損失賠償等事項未能達成一致意見,便沒有續簽聘用合同。2018年12月14日,陳某向合肥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提交勞動仲裁申請書,請求依法解除與A公司之間勞動關系,并支付經濟補償金、拖欠的工資等8000元,補繳2017年12月至2018年12月的社會保險。
【案情解析】
根據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一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第二條:“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本案中,陳某主張其與A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但并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實際在A公司上班、接受被申請人的管理等證據,且陳某自己坦承只有在A公司有任務時才去A公司。雖然陳某的二級建造師證掛靠在A公司,為A公司單位所用,但由于雙方一直未發生實際用工,雙方之間并不符合勞動關系建立的實質要件,爭議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陳某與A公司是通過二級建造師證書的出租和受讓而形成的租賃關系。因陳某與A公司不存在勞動關系,故A公司無需向陳某支付經濟補償金和工資等,無需為其補繳社會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