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典型案例解析- -- --專項培訓期間的工資應計入培訓費用嗎?
來源:合肥包河區人力資源開發有限公司
時間:2019-11-22
作者:合肥包河區人力資源開發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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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簡介】
黃某2014年3月入職某科技公司從事設計工作,雙方簽訂了5年的勞動合同。2015年6月科技公司將黃某送到國外進行為期3個月的專業技術培訓,培訓費用共計為15萬元(含培訓期間工資6萬元),雙方約定黃某回國后須為科技公司服務滿5年,否則須承擔違約責任。黃某學成回國后,僅干滿2年即辭職??萍脊鞠蛑俨梦崞鹬俨?,要求黃某支付違約金10萬元。
仲裁委審理后認為,科技公司將黃某在培訓期間的工資列入培訓費用沒有法律依據,故僅支持扣除6萬元工資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應分攤的培訓費用54000元[(15萬元-6萬元)÷5年×3年]。
【案件解析】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薄秳趧雍贤▽嵤l例》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培訓費用,包括用人單位為了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而支付的有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用以及因培訓產生的用于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用?!睆纳鲜鲆幎矗嘤栙M用未包含培訓期間的工資。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脫產培訓,目的是為了讓勞動者更好的為其提供服務,故脫產培訓時間應視為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時間,用人單位應依法支付其培訓期間工資,不得因勞動者提前離職而從專項培訓費中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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