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政策“Q&A”(三)
Q:勞動爭議案件有哪些處理方式與程序?
A: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通過下列方式解決: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2.企業調解委員會或鄉鎮街道等基層調解組織調解解決。3.申請仲裁。4.提起訴訟。
當前我國勞動爭議處理方式和程序為“和解、調解、仲裁、訴訟”,即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自愿協商和解,或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仲裁委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終局裁決外,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是,需要強調的是,和解、調解均非處理中的必經程序,也就是說當事人可不經該程序即可直接申請仲裁;但仲裁是提起勞動爭議訴訟的必經程序。
Q:勞動爭議仲裁案件應在多長時間內結案?
A: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第四十三條規定,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終結;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批準,可延期十五日。一般情況下,仲裁案件自當事人遞交申請材料至作出裁決最長期限為65日,這里指的是工作日。但是,具體到每一個案件,處理期限可能有長有短。
Q:合肥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案件管轄范圍是怎么劃分的?
A: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目前,我市市仲裁委和縣區仲裁委管轄范圍劃分如下:1.四縣、巢湖市實行屬地管轄原則,除疑難復雜或有重大影響的案件外,原則上由案件所在縣或巢湖市管轄;2.市勞動仲裁委管轄下列勞動案件:(1)市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或市國有資產控股的企業中發生的勞動爭議案件;(2)市級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案件;(3)市級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主管的下屬單位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案件;(4)凡注冊資本在3000萬元人民幣或500萬元美元以上(均含本數)的外資企業、股份制企業(國有資產控股企業除外)、私營企業等非國有、集體企業中發生的勞動爭議案件;3.市轄區和開發區仲裁委管轄用人單位注冊地或勞動合同履行地位于本轄區內的下列勞動爭議案件:(1)區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或區國有資產控股的企業中發生的勞動爭議案件;(2)區級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案件;(3)區級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主管的下屬單位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案件;(4)凡注冊資本在3000萬元人民幣或500萬元美元以下(均不含本數)的外資企業、股份制企業(國有資產控股除外)、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等非國有、集體企業中發生的勞動爭議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