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政策“Q&A”(二)
Q:勞動用工中的哪些勞動爭議由勞動仲裁委員會受理處理?
????A: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規定,仲裁委受案范圍主要包括下列勞動爭議:1.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4.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總之,勞動爭議案件主要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在勞動用工過程中因勞動權利和義務而產生的糾紛,但是需要強調的是,并非用工過程中的所有糾紛都屬于勞動爭議仲裁受案范圍,如住房公積金糾紛等。
Q: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應當在多長期限內提請勞動爭議仲裁?
A: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1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這是我國勞動爭議仲裁時效的原則規定。實踐中,勞動用工領域的情況紛繁復雜,法規除作出上述一般性規定外又作出如下具體規定:1.時效中斷。在上述一年時效期間內,因特定的事由,仲裁時效中斷;自該事由消失后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這些事由包括:(1)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2)當事人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3)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2.時效中止。當事人在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內,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阻礙其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自中止事由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3.特殊仲裁時效。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或解除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或解除之日起一年內提出仲裁申請。請注意:勞動者申請仲裁的,若已超過勞動仲裁時效,仲裁委將不予受理,或查明后裁決駁回當事人的申請。